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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4 11:20 信息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乡镇(街道)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理调查、审核确认主体,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调查核实、公开公示、审核确认、日常监管等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动发现、申请确认、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一、申请条件
  拥有行政区域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含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共同认定的特殊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共同认定的特殊情形。
  二、申请及受理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审核确认程序
  (一)调查核实。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二)民主评议。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街道)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三)公开公示。乡镇(街道)对拟批准特困人员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四)确认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五)待遇发放。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分散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金按月直接拨付到所在供养服务机构。
  四、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经其申请提供相应形式的救助供养服务。
  五、救助供养标准
  根据省级指导标准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动态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六、特困人员有一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供养待遇。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认定条件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责任编辑:魏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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