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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11-23 09:47 信息来源:

 

 资格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养、扶养义务人法定义务人(父母、子女、配偶)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可同时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023年特困供养标准:

城市分散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为1245/人/月城市集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为1660/人/月;农村分散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为945/人/月农村集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为1260/人/月。救助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具有生活自理能力为188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450/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752元/人/月。

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于830/人/月、农村低于630/人/月),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93元)、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为40001元,农村为16636元),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一、二级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一级语言、听力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为40001元,农村为16636元),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下列财产状况不予保障:

(一)之用的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等)总,人均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之和

(二)申请人名下除政府部门、村集体统一发包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还有其他个人(家庭)额外转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园林及其他农业土地的。

(三)拥有机动车辆(包括机动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的,不能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四)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达到2套以上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的除外)的,不能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五)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

(六)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七)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审批程序

街镇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状况信息比对),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视情召开民主评议。初审、经济状况调查后,由街镇民政科室进行初审,再经街镇主任办公会上会审批。审批后,由街镇委托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次月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二档);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档)。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到全部审核审批结束一般不超过45个工作日。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申请地点及政策咨询电话:

临河街道: 海口路388号临河街道办事处,84665624

会展街道:太原东街与威海路交汇处会展街道办事处,81965728

世纪街道:自由大路与银川街交汇世纪街道办事处,81860113

东方广场街道:长吉南线905号东方广场街道办事处,84888680

兴隆山镇: 101省道与中山大街交汇兴隆山镇人民政府,84581671

责任编辑:赵建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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