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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 2023-03-13】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新兴消费城建设鼓励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长经技管规[2023]5号)
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印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新兴消费城建设励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经技管规〔20235 

 

机关各部门、四街一镇、直属企事业单位、综保区各部门: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新兴消费城建设鼓励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313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新兴消费城建设鼓励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一、发展总部经济 

  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数据信息、现代商贸、高端物流等符合经开区服务业产业规划的企业总部。对通过认定的新入驻及已落位总部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对符合总部经济载体要求的商务楼宇运营主体,根据区级综合贡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对世界500强服务业企业总部、金融企业总部等,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扶持。 

  二、引进服务业税源企业 

  对年度区级综合贡献(不含个人所得税部分)不低于100万元的新入区服务业企业,按其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区级综合贡献(不含个人所得税部分)100%给予企业奖励;自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企业区级综合贡献(不含个人所得税部分)连续三年实现同比增长,经开区按对应年度区级综合贡献增量(不含个人所得税部分)100%给予企业奖励。奖励上限1000万元。 

  三、扶持战略性新兴服务业 

  助力“六新产业”发展、推动“四新设施”建设,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研究和实验发展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等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的规模以上在库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经开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鼓励利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存量房产、老工业企业厂房作为发展载体,吸引上述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发展。经认定的载体引进上述行业内企业年度区级综合贡献总量首次突破200万元,按载体内入驻企业年度区级综合贡献总量的50%给予载体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200万元。 

  四、发展储运平台经济 

  鼓励区内综合性现代化仓储物流产业园区通过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发挥公共平台服务优势,促进园区内货物运输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邮政业,及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升效率效益。园区内相关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规模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且园区内企业年度区级综合贡献总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园区运营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五、加大入库入统工作力度 

  对新增入库且保持稳定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贸易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对服务业核算行业新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填补经开区服务业核算行业空白的新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个体工商户转为独立核算法人单位的服务业企业,入库后保持稳定增长,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区内大中型商业网点实施统一核算,入库后保持稳定增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年度销售额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限额上以零售业企业年度零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规模以上重点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保持稳定增长,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及以上且保持稳定增长,给予10万元奖励。 

  七、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服务业企业,适用政策企业的认定标准由经开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二)按照“同类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企业每年可在本政策有关条款中任选其一进行申报,同一年度不可兼报兼得。 

  (三)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政策执行之前的其他政策如与本政策内容相冲突的,应以本政策内容为准。但对本政策执行之前,已经发生且符合原政策给付条件的,按照原政策继续执行。 

  (五)若国家、省、市及地方颁布新法律法规或出台新政策与本政策相冲突或不一致,以上位法或新政策规定为准。 

  (六)本政策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产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志刚

主办单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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