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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21 16:07 信息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建设项目前期收费依据、标准及程序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依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文件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住宅按建筑面积住宅收取75元/平方米(下浮

  后67.69元/平方米);非住宅收取95元/平方米(下浮后85.74元/平方米)。

  收费程序:项目单位需带规划局审批规划平面图一份,到建设局办理项目费用审核手续。

  收费单位:开发区建设局

  单位地址:经开区政务中心707室(东方广场南侧)

  联系电话:0431-84688345

  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收费依据: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的吉防办发[2005]23号文件的收费标准。

  建设标准:

  ①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②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③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收费标准:

  ①工业项目如厂房、仓库等不收取结建人防工程费。

  ②应建人防工程的(1-9层)多层建筑,建筑面积在16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总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收取(下浮后31.59元/平方米)。

  ③应建人防工程的(1-9层)多层建筑,建筑面积在16000平方米以上未建设人防工程项目的,按人防应建面积(总建筑面积Ⅹ5%)1800元/平方米收取(下浮后1624.5元/平方米)。

  收费程序:项目单位需带规划局审批规划平面图一份,到建设局办理项目费用审核手续。

  收费单位:开发区建设局代收

  单位地址:经开政务中心707室(东方广场南侧)

  联系电话:0431-84688345

  3、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

  收费依据: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吉林省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征收管理办法〉(吉防办发[2002]1号)文件。

  收费标准:企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收取,每人每年10元(下浮后9.03元/人)。个体工商户(含个体运营车辆)每户每年30元。

  收费单位:开发区建设局

  单位地址:经开区政务中心707室(东方广场南侧)

  联系电话:0431-84688345

  4、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

  收费依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文件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下浮后4.51元/平方米)。

  收费程序:项目单位需带规划局审批规划平面图一份,到建设局办理项目费用审核手续。

  收费单位:开发区建设局代收

  单位地址:经开区政务中心707室(东方广场南侧)

  联系电话:0431-84688345

  5、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

  收费依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文件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收取(下浮后9.025元/平方米)

  收费程序:到收费窗口办理手续,一次性收取。

  收费单位:长春市水务集团

  单位地址:大经路与长春大街交汇处(老自来水公司一楼)

  联系电话:0431-88971838

  6、土地交易契税

  收费依据: 1998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

  收费标准: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5%。

  收费程序: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证之前交纳。

  收费单位:长春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单位地址:长春市政务中心二楼C区(普阳街3177号)

  联系电话:0431-87650709

  7、土地登记费

  收费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

  收费标准:0.5元/平方米。

  收费程序:办理土地证时交纳。

  收费单位: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

  单位地址:经开区政务中心803室(东方广场南侧)

  联系电话:0431-84858678

  8、土地管理费

  收费依据: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共同下发的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文件。

  收费标准:管理费1元/平方米。(下浮后为0.9025元/平方米)

  收费程序:已包含在土地出让金内,不需另行交纳

  收费单位:长春市财政局

  单位地址:长春市政务中心土地交易中心窗口办理(普阳街3177号)

  联系电话:0431-88779300-811

  (二)主要费用参考标准(能源性收费)

  1、电价

  ①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0号),《吉林省电力分配和多种电价收费暂行办法》。

  ②收费单位:长春市供电公司二道供电分公司

  ③单位地址:经开区浦东路1333号

  ④联系电话:0431-84641814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照明用电l.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0.7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予以核减。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5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0.4分钱;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5、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用电价格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6、自2009年11月20日开始执行上表所示电价。

  2、自来水价

  ①收费依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春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1]35号),长府发(2001)50号文件。

  ②收费单位:长春市水务集团经开供水公司(自由大路南)

  长春市水务集团二道供水公司(自由大路北)

  长春经开区兴隆山镇自来水所(兴隆山镇)

  ③单位地址:吉林大路与八道街交汇处、兴隆山镇

  ④联系电话:(经开供水公司)0431-84914755

  (二道供水公司)0431-84954125

  (兴隆山镇自来水所)0431-84591444

   

  3、地下水价

  ①收费依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春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1]35号),长府发(2001)50号文件。

  ②收费单位:长春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③单位地址:长春市新疆街

  ④联系电话:0431-85661043

   

  注: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

  4、天然气价格

  (1)长春燃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①收费依据:吉省价生产函[2000]1号文件

  ②收费单位:长春燃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③单位地址:长春市延安大街421号

  ④联系电话:0431-85954731、85954732

   

  (2)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①收费依据:吉省价生产函[2000]1号文件

  ②收费单位: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③单位地址:长春市卫星路与临河街交汇处

  ④联系电话:0431-84688206

   

  5、热费

  ①收费依据:吉省价经字[2003]22号文件

  ②收费单位:经开股份公司企管部负责管理,其属下的热力公司、供热公司、德阳热力、兴隆热力等公司自行收费。

  ③单位地址:自由大路5188号(经开股份公司企管部)

  ④联系电话:0431-85878723、86092065、86092066

   

  注:层高超过3米,每超高0.3米,热加收5%,最高加收不超过50%。

  6、工业用蒸汽

  ①收费依据:吉省价经字[2003]22号文件

  ②收费单位:经开股份公司企管部负责管理,其属下的热力公司、供热公司、德阳热力、兴隆热力等公司自行收费。

  ③单位地址:自由大路5188号(经开股份公司企管部)

  ④联系电话:0431-86092065、86092066

   

  7、人工煤气

  ①收费依据:长府发【2000】66号文件

  ②收费单位:长春燃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③单位地址:长春市延安大街421号

  ④联系电话:0431-85954731、85954732

   

  8、中国电信收费标准

  ①收费依据:参照吉林通信管理局有关文件

  ②收费单位: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长春分公司

  ③单位地址:自由大路5899号

  ④联系电话:0431-85080171、18943150171

   

  (三)其他相关收费

  1、排污费

  收费依据:根据开云官方在线登录(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开云官方在线登录(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令第36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排污费的价格按国家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征收。

  收费程序:工程验收后企业试生产3个月,每年1月15日前申报,每半年或一年收取一次。

  收费单位:开发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单位地址:经开区政务中心1609室

  联系电话:0431-84610690

  2、污水处理费

  收费依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文件的收费标准,《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春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1]35号),长府发(2001)50号文件。

  收费标准:目前的自来水价格中已涵盖0.5元排污费,当COD<500时,必须是生活用水,不含一类污染物,达到国家三级排放标准,排污费不收;COD>500时,根据污水量征收,每个当量0.7元。含一类污染物,必须上净水设施并收取费用(环保局负责)。地下水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资源管理办负责收取。

  收费单位:长春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单位地址:长春市新疆街

  联系电话:0431-85661043

  地下水使用污水处理费标准

   

  3、生活垃圾清运费

  收费依据:长府办发[2005]58号文件,长城乡联字[2006]168号文件。

  收费标准:①生产企业垃圾基本清运费44元/吨,每天定时定点收取;②商业类垃圾按面积收取,0.5元/平方米/月;③居民垃圾按户收取,7元/月/户。

  收费程序:年初与企业签订协议,上门收取。

  收费单位: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代收(长春市环卫局固体处所属长春市环卫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取)

  单位地址:经开区洋浦大街3118号(装甲兵学院南侧)

  联系电话:0431-84651758

  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收费依据: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城乡联字[2005]37号文件规定。

  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将合同约定工程款的4%作为代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保障金专户,该款项从工程款中支出。

  收费程序:项目单位需带双方签定后的施工合同及合同复印件到建设局办理项目费用审核手续。

  收费单位: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地址:经开区政务中心1603室(东方广场南侧)

  联系电话:0431-84630030

责任编辑:王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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